
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_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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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总局 55 危险 化学品 经营 许可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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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讲解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措施及实施细则,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本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颁发管理原则以及具体的审批流程。文件指出,在中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而特定情况下的一些企业或活动则无需取得此证。具体而言,办法详细列出了申请经营许可证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例如经营场所、设施建筑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并通过考核;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配备应急救援设备等。针对剧毒化学品经营和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办法还提出了额外的特殊要求,如双人管理制度、安全评价报告合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含仓储经营)的企业单位,但不涵盖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该办法特别适用于那些需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的企业,以确保其经营活动不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无论是新设立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还是已有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各类企业,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确保自身运营条件符合所有规定的安全标准。此外,对于经营剧毒化学品或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来说,还需额外遵循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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