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14]第66号_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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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4 总局 66 食品 生产 企业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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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4]第66号_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管要求。该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属地化管理。文件中指出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此外,规定详细描述了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型企业还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设施设备、作业现场及行为标准化建设。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且需向相关部门报告。文件还特别强调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危险源辨识,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
《安监总局令[2014]第66号_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提供食用或饮用物品的企业。此规定不涉及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它主要面向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层、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从业人员,旨在指导这些企业和人员如何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适用于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帮助他们明确监管职责,确保食品生产企业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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