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_《油气罐区防火十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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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5 油气罐区防火十条规定 国家 总局 84 油气 防火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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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_油气罐区防火十条规定》讲解了油气罐区在操作、管理及安全设施使用方面的严格要求。该规定明确了十个严禁事项,旨在预防和控制油气罐区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爆炸事故。这些规定包括禁止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以及随意变更储存介质;强调作业人员必须在场监督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等关键操作;要求不得关闭安全阀切断阀或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确保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定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需进行气体检测并办理许可证;防止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禁止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剧烈反应的物质;确保使用防爆设备;杜绝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资质承包商进入作业区域;以及保证设备设施完好,避免带病运行。每一条规定都基于过往重大事故教训总结而成,以确保油气罐区的安全稳定运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_油气罐区防火十条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等行业中涉及油气储存与处理的企业单位。这些规定特别针对那些拥有大型储罐设施的场所,如炼油厂、化工园区内的储罐区等。它不仅为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也为相关从业人员设定了具体的行为准则,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能够遵循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从而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此外,此规定还适用于参与油气罐区建设和维护的第三方服务商,以及负责监管此类设施的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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