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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河家园西北侧“10.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09846
  • 上传时间:2023-01-13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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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家园 西北 10.4 一般 生产 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安河家园西北侧“10.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0 月 4 日 10 时 10 分左右,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安河家园西北侧疏整促腾退拆除项目的水泥库房拆除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北京环城旺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建设公司)拆除作业人员严*站在水泥库房屋顶彩钢板上作业时,脚下的彩钢板变形弯折,严*从高约 5.74 米屋顶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严*送往北京老年医院救治,随后转至 999 急救中心治疗。事故造成严*脑挫裂伤合并脑内血肿、颅骨骨折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苏家坨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苏家坨镇四村疏整促腾退拆除项目(一标段)建设单位为北京新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 年 8 月 11 日,北京新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环城建设公司签订了该项目委托拆除清运管护协议,约定拆除范围为草场村和西埠头村范围内确定的疏整促暨无违建摸排范围的建筑、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物,其他类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工程费用单价为每平方米 40元,其他综合费用按每建筑平方米 175 元结算,工程量由甲方和审计确认的面积和价格为准。环城建设公司在拆除安河家园西北侧水泥库房时,将水泥库房屋面的彩钢板拆除交由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曹*个人负责,拆除物的残值归曹*所有,但双方未签订相关协议和劳动合同。(二)事故单位情况环城建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是 2006 年 9 月 20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等。2017 年 5 月 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2019 年 10 月 18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现场勘验情况经现场勘验,海淀区苏家坨镇安河家园西北侧的水泥库房为砖混结构,东西走向,长约 61.3 米,宽约 12.5 米;屋面为人字钢架结构,使用 7 米*0.96 米的彩钢板铺设,屋脊与屋檐高差约 1.46 米;坠落位置位于该库房自西向东第 4、5 立柱之间,靠近屋脊南侧,坠落高度约为 5.74 米。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20 年 10 月 4 日 7 时 30 分左右,曹*安排严*等 3 名工人开始拆卸水泥库房屋面钢结构支撑架与彩钢板的固定螺栓,8时 40 分左右,屋面钢结构支撑架与彩钢板的固定螺栓拆除完毕。10 时 10 分左右,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严*,站在水泥库房屋顶自西向东第 4、5 立柱之间,靠近屋脊南侧的彩钢板上作业时,脚下的彩钢板发生变形弯折,导致严*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 5.74 米。现场人员立即将严*送往北京老年医院救治,随后又转至 999 急救中心治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0 万元。伤者基本情况:严*,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人。伤情为脑挫裂伤合并脑内血肿、颅骨骨折等。经查,拆除彩钢板的 3 名作业人员均由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曹*召集。事故发生时,环城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正在其他拆除区域巡视,现场拆卸作业人员均未接受过安全培训教育。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严*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站在距地面约 5.74米的彩钢板屋面上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二)事故间接原因环城建设公司未依法对彩钢板拆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任由现场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从事高处作业,最终引发事故。(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以下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环城建设公司未依法对彩钢板拆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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