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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4.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12900
  • 上传时间:2023-01-16
  • 格式:DOCX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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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天津市 蓟州区昌诚 建材 经营部 4.3 一般 生产 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4.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4 月 3 日凌晨 4 时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在卸料过程中发生一起掩埋致 1 人死亡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区政府的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供货单位: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南石庄村 2 区26 号,经营者裴淑娟。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劳务服务等。2.购货单位: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17 日,注册资本 2980 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桑元村北 300 米,法定代表人胡名凯。经营范围为: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混凝土外加剂。(二)合同签订、供货及雇用情况2021 年 4 月 1 日,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为其供应砂石,并负责通过汽车运输至该公司院内进行装卸,砂石种类为人工砂和碎石。合同有效期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与车主刘国宾签订协议,雇用其为本单位运送砂石。刘国宾名下有一辆货运汽车(即事发车辆),型号为陕汽德龙重型牵引车,车牌号码为京 AJF936,核定载重量 40 吨。刘国宾还为该车雇用一名司机(即死者刘宝忠)。二、事故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一)事故经过2021 年 4 月 3 日凌晨 4 时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雇用的货运汽车司机刘宝忠(男,56 岁,河北省三河市人,驾驶证种类为 A2),在卸料厂进行卸料时,汽车右侧车帮突然掉落,将其砸中,车上装运的砂石随之滑落,将其完全掩埋。在被发现并救出后,由到达事发现场的 120 确认死亡。(二)事发现场基本情况事发现场位于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卸料场,事发时,货运汽车车头朝南,车上载有砂石约 150 吨。经勘察了解,该车辆经车主刘国宾私自改装,车身长度在原基础上增加了 2 米,现为 14 米,宽度和高度在原基础上各增加了40 公分,现分别为宽 2.8 米、高 2.1 米。该车在卸料时,需要打开车身一侧车帮的销子,通过液压进行侧向卸货。该车每侧车帮的重量约为 130 公斤。事发现场照片事发掉落车帮及焊接修复后车帮对比照片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事发货运汽车经过私下改装,载运的砂石量超过核定承载量,且该车采用侧卸的方式进行卸料,致使车辆两侧车帮长期超负荷受力,导致车帮的焊接口突然发生断裂,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雇用的事发车辆存在改装、超载等安全隐患未能进行检查和改正,对事发货车司机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保证对事发货车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测等必要的资金投入,致使货运车辆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如下:1.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雇用的事发车辆存在改装、超载等安全隐患未能进行检查和改正,对事发货车司机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保证对事发货车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测等必要的资金投入,致使货运车辆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2.裴淑娟,作为天津市蓟州区昌诚建材经营部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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