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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20年实施).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16847
  • 上传时间:2023-01-24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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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广州市 工伤保险 浮动 费率 管理办法 2020 实施
    资源描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 年 4 月 3 日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加本市统筹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前款所称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七)在上一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第五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 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 120%、150%或向下浮动至 80%、50%(具体费率档次见附表)。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第六条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 1 年,从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间为上一年 1 月 1 日至上一年12 月 31 日。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在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2 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 12 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第七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 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50%且小于等于 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100%且小于等于 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一)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二)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用人单位持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上述下浮费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的最低档次费率。第九条 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上浮后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最高档次费率。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可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的,如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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