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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17001
  • 上传时间:2023-01-24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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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河南省 安全生产 领域 举报 奖励 实施办法
    资源描述: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办202212 号)要求,全面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压紧压实“三个必须”监管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对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应急201985 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2022 年 7 月 15 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所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举报事项,由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和奖励。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2175 号)规定进行认定。第六条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 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 3000 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其中,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 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6 万元计算。第七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四)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并约定奖励领取方式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三章举报受理与核查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12350”、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置的其他投诉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举报事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接到跨区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由行为发生地负责查处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处,也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作出裁决。查处完成后由行为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奖励。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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