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令第541号)森林防火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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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务院令 541 森林 防火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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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讲解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方针、原则及具体措施。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同时,条例强调了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要求建立联防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以提高森林防火水平。此外,条例规定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具体内容,要求林区建设项目必须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森林防火设施,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需在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巡护。最后,条例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风险,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森林防火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但不包括城市市区。它特别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同时,该条例也适用于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这些主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具体的森林防火责任。此外,条例还涉及到科研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方,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科技,鼓励保险形式的风险转移,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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