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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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务院令 708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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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讲解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该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并对不同层级政府和部门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跨区域的应急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履行应急职责。条例还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需对本单位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适用于各类涉及生产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尤为重要。这些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可以不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但必须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以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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