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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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妨害 预防 控制 突发 传染病 疫情 灾害 刑事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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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讲解了在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对于各类妨碍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定罪标准。该文件明确了对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对生产销售伪劣防治产品、假药劣药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定罪,并从重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行为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处罚;对虚假广告宣传、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诈骗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分别以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定罪处罚;对暴力威胁阻碍防疫工作、聚众打砸抢、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等妨害公务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依法从重处罚;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交叉感染的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制造商、药品生产商、广告商、零售商、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一般公众在内的所有可能涉及此类案件的主体。该解释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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