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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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自然灾害 救助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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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讲解了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时的救助工作规范,确保受灾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该条例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和灾民自救。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应工作。条例还强调了资金、物资保障机制的重要性,要求将自然灾害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相应的财政预算。此外,《条例》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活动,提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对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救助准备方面,条例详细规定了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内容,如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设备、预警预报与信息处理、响应等级及措施等;并提出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储备物资制度、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和加强救助队伍建设的要求。在应急救助环节,《条例》明确了启动预警响应的具体措施,以及当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启动条件时,政府应采取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发布应对措施和防范措施等一系列行动。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包括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同样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还有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它为这些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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