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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20121
  • 上传时间:2023-01-29
  • 格式:DOCX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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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四川省 安全生产 考试 违纪 处理 规定
    资源描述:
    附件 3安全生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一、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一)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二)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三)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监考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一)携带、查看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子设备、易燃易爆物品、考试有关资料的;(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未在规定考位上考试,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或者同意、默许他人抄袭旁窥的;(五)在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六)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考生存在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经 2 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三、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并报请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决定,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蓄意扰乱考场秩序的;(四)与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考生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考试点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四、监考员和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公职人员由所属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考试时间的;(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相关秘密的;(三)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的考试违纪违法行为。五、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厅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考试中心(分中心)分配的考试任务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四)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相关秘密的;(五)其他的违纪违法行为。六、对于考试有关的违纪行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应急管理厅举报(举报电话:028-86614913)或省考试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28-85050531),一经查实,将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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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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