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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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程 建设 标准 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 部分 201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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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讲解了城乡规划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节能环保等重要目标。该文件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汇编,特别强调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相关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新建镇区和现有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明确了不同建筑气候区的具体用地标准。例如,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建筑气候区划进行调整,I、II建筑气候区可采用第三级指标,但不得采用第一、四级指标。对于现有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则需在现状基础上按特定幅度调整。此外,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包括居住区用地构成的各项面积比例控制指标,如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的比例要求,以及不同建筑气候区和居住规模下的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适用于从事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程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尤其是负责城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它为这些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保障城乡建设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同时,该文件也适用于各级城乡规划监督机构,帮助其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城乡建设项目,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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