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钢股份第三钢轧总厂“9.29”起重伤害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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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股份 第三 总厂 9.29 起重 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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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股份第三钢轧总厂“9.29”起重伤害事故》讲解了2008年9月29日15时45分左右发生在马钢第三钢轧厂大H分厂锯片修磨作业区丁班的一起严重起重伤害事故。事故发生时,班长杨健召集组员曹志刚、王子刚开班前会,布置当班任务,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会后三人各自开始工作,其中曹志刚负责吊运锯片至过跨小车的支架上。在吊运第4片锯片的过程中,由于锯片与支架夹盘发生碰撞,吊具锁紧销未锁紧且受到震动而松脱,导致锯片突然掉落砸中曹志刚,造成其胸部器官多发性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厂方立刻采取救援措施,停止相关设备运行并封闭现场,同时派人安抚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约35.5万元人民币,包括人身伤亡支出费用、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操作失误,间接原因是作业区对危险因素辨识不足、风险控制措施缺失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
《马钢股份第三钢轧总厂“9.29”起重伤害事故》适用于冶金行业的钢铁生产企业,特别是涉及起重作业、锯片修磨等高风险工作的车间或部门。该案例为所有参与类似生产活动的企业提供了深刻的安全警示,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制度,确保员工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强调了提升日常安全教育针对性的重要性,以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此外,文件也提醒相关企业重视现场监督,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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