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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哈密市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6·0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5260
  • 上传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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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哈密市 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 自建 钢结构 维修 车间 06 高处 坠落 一般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哈密市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60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6 月 06 日晚上 21 时 30 分,石油街道永城路 8 号院宋某某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建造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2 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606”石油街道宋某某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伊州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项涛任组长,副区长张佳儒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人社局、公安局、总工会、石油街道、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区检察院相关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调查认定,宋某某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60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基本情况(一)钢结构维修车间基本情况(一)钢结构维修车间基本情况房屋所有人:宋某某承包方:哈密市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建名称:宋某某钢结构维修车间发生地点:石油基地南开发区永城路 8 号建设规模:地上一层,建筑面积 1296 平方米(二)当事人(二)当事人1.1.建设方:宋某某,男,汉族,现年建设方:宋某某,男,汉族,现年 6464 岁,河北省邯郸市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永年县临洺关镇*庄,系事发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持有人。庄,系事发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持有人。2.2.承包方:哈密市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承包方:哈密市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公司于某,公司于 20142014 年年 0606 月月 1717 日成立,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安日成立,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安装;供排水、暖通、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门窗、彩钢、护装;供排水、暖通、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门窗、彩钢、护栏销售及安装;五金机电、金属材料的零售及批发;普通道路栏销售及安装;五金机电、金属材料的零售及批发;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哈密市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某,男,汉族,现年 52 岁。系事发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施工单位。3.3.劳务分包:金某某,男,汉族,现年劳务分包:金某某,男,汉族,现年 2929 岁,甘肃省通渭岁,甘肃省通渭县县*镇镇*村山坪社。村山坪社。系本起事故劳务分包负责人。(三)死者基本信息(三)死者基本信息许某某,男,汉族,1998 年 8 月出生,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村上湾社。二、现场勘查情况二、现场勘查情况(一)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一)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6 日 21 时 30 分左右,地点为哈密市石油基地南开发区永城路 8 号。(二)现场施工情况(二)现场施工情况该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已完成大部分彩钢外墙安装,事发时彩钢厂房正在进行屋面作业。经现场勘查,现场未设置外墙脚手架、防护网、防坠器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坠落位置及坠落高度(三)坠落位置及坠落高度坠落位置在屋面东侧,坠落高度为屋面至地面,高度为 9米。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经查明,2022 年 4 月底,宋某某涉嫌改变土地利用方式违规在农业用地上擅自开工建设钢结构维修车间。宋某某将自建钢结构维修车间项目口头委托给哈密市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某建设,杨某某又将劳务转包给金某某。哈密市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与金某某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钢结构维修车间长 72m 宽 18m,工程量 1296 平方米,工费 80 元/平方米,劳务合同总价 10.3 万元。金某某雇佣许某某、许某亮、金某某、郑某某四人于 2022 年 5月 16 日进场对宋某某的钢结构维修车间进行施工作业。2022年 5 月 30 日,石油新城派出所支油区社区警务室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宋某某院内正在从事施工作业,该现场工人登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对宋某某进行口头批评教育,要求立即停工,制止其违法行为。2022 年 5 月 31 日,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彭彦霞、支油区社区警务室警长刘强、支油区社区干部牛文琪、考库尔汉木哈得里等人对该现场进行检查,再次发现现场工人没有登高作业证就开展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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