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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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 培训 规定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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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的相关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范围,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文件指出,需要进行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并且详细列出了针对不同人员的具体培训内容。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也明确了其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此外,文件强调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并阐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培训工作中的指导监督职责。在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方面,文件规定了必要的培训内容及时长要求,特别提到高危行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需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对于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则着重于新上岗人员的强制性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岗前安全培训时间至少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适用于各类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面临更高的安全风险,因此更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以确保所有员工都能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同时,该规定也适用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或接收实习学生的生产经营单位,旨在保障所有参与生产的人员都能够在充分了解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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