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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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上海市 建筑 市场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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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讲解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政策、编制地方标准、建立统一交易市场以及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条例强调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并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新技术的应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对于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条例要求相关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施工单位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等行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需经过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方面,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审批后方可进行发包,且发包单位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确保建设资金落实。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此外,条例还适用于涉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条例旨在规范这些主体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活动的安全、质量和效率,促进上海市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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