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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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修订 上海市 饮用水 水源 保护 条例 2018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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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讲解了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水质和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的条例内容。该条例详细描述了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活动的规定,明确饮用水水源为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具体包括黄浦江上游、青草沙、陈行、崇明东风西沙及其他饮用水水源。条例强调市和区人民政府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规划,并加大对该领域的投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集约化供水进程。文件指定了环保部门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港口、海事及相关行政部门在防止污染方面的作用。此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环境质量的义务,鼓励举报污染行为并对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同时,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确保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以加强跨区域污染防治工作。条例还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明确了各保护区的具体划分流程和标准,设立了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严禁移动或损毁这些标识。特别指出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新建项目、养殖活动、船舶航行等行为,并要求拆除或关闭已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则禁止设置排污口、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等行为。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不仅涵盖了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港口、海事等部门,还包括发展改革、水务、卫生等多个相关部门。条例所规定的饮用水水源范围广泛,涉及黄浦江上游、青草沙、陈行、崇明东风西沙等地表水水源以及其他可能提供原水的水源地。无论是水源地周边的企业、居民还是过境船只,都必须遵守条例中关于禁止污染、保护设施的规定,共同维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与清洁。对于从事农业、工业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条例为其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确保其经营活动不会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从而保障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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