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20
1

类型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6963
  • 上传时间:2023-02-22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2.82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关于 修改 废止 部分 行政法规 决定
    资源描述: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 文 号:国令第 752 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2022-04-07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2 年 3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一、对 14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1)二、对 6 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 2)本决定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 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将第六条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 49%,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 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删去第九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十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报送下列文件:“(一)投资者情况说明书;“(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8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投资者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各方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控制情况等。”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第六条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删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236963.html

    友情链接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