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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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天津市 海洋环境 保护 条例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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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讲解了天津市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框架和具体实施措施。该条例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责任,强调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政策和措施确保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的防治;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非军事船舶的污染监督管理并处理污染事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的污染管理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此外,条例还确立了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并强调科技创新和清洁生产的重要性。同时,条例要求编制和实施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建立监测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质量公报,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并制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天津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各类主体。这些主体必须遵守条例中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特别是对于可能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方案,配备应急设施,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本条例不仅适用于天津市内的活动,也涵盖了在天津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相关活动但可能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这为天津市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保障了海洋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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