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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7230
  • 上传时间:2023-02-23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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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重庆市 城市道路 交通安全 设施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5 年第 292 号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2-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建设单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和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三)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五)擅自拆除、遮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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