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实施日期2015-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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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气象 灾害 防御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5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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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讲解了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广东省正式实施,旨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避免或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需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管理工作。条例还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观测、预警发布和传播等所需费用。此外,条例要求各地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划定风险区划并确定防御重点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将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确保各类专项规划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协调。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涵盖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等多种气象灾害的防御活动。该条例特别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这些单位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等工作。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条例对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研究、技术创新推广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全面提升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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