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8-0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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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气象 灾害 防御 重点 单位 安全管理 办法 实施 日期 2018 0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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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讲解了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办法描述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并且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此类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同时指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此外,详细列举了可能被确定为重点单位的场所或企业类型,包括学校、医院、交通站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并规定这些单位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如曾经发生过气象灾害或位于极高风险区划内,则更应被列入重点名单。文件还提到名录更新频率以及重点单位在防灾减灾方面的具体职责,如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设施设备的防灾能力,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范围,确保值班制度的有效执行。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可能因气象灾害导致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单位。它涵盖了从教育到医疗,从交通运输到工业制造等多个领域,特别是那些处于高风险区域或对社会经济运行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和机构。此办法不仅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具体的管理依据,也为相关单位开展有效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旨在通过规范管理和科学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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