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实施日期2015-04-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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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城市管理 行政 执法 规定 实施 日期 2015 0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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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4月2日起实施,由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明确指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能的行为,并详细界定了适用范围,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设有派出机构以市局名义在辖区内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相关部门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园林等需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规定。此外,该规定强调了合法、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重要性。具体职责方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两大部分。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上,它拥有对影响市容环境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则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其他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适用于广东省惠州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所有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不仅包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各分局,还包括住建、环卫、公用事业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任何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企业、商家及普通市民都应遵守此规定。对于保障城市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有着重要意义,确保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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