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日期2015-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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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医疗 废物 管理 若干规定 实施 日期 201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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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讲解了广州市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的具体管理措施,以确保这些废物得到集中无害化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前者负责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后者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如交通、价格等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医疗卫生机构需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并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进行单独处理,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回收利用。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立台账和重量计量设施,记录医疗废物的相关信息,并且这些记录至少保存3年。为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规定中还提到要采用联单管理和车辆轨迹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对于农村乡镇医疗机构,由于其地理位置特殊,允许设置暂时集中贮存点,以便于统一收运。此外,规定指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重量计价方式,并建立了定期调价机制。最后,规定强调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广州市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它不仅涵盖了城市中心的大型医院,还包括偏远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这些机构在日常运营中产生医疗废物时,必须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从废物的分类收集到最终的无害化处置,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执行。同时,此规定也适用于参与医疗废物处理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以及负责监督执行情况的各相关政府部门,确保整个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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