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实施日期2017-1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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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计划生育 若干规定 实施 日期 2017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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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讲解了深圳市为实施国家及广东省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执行,并可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及实施行政处罚。文件指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需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接受指导监督。规定还强调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实现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此外,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需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登记制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则需申请审批。文件确保育龄夫妻享有免费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政府提供的婚前或孕前医学检查服务。同时建立了早产和出生缺陷预防监测制度,要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报告相关数据。对于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情况,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街道办出具证明。针对独生子女家庭,规定了年满一定年龄后给予奖励,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福利政策。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适用于广东省深圳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它特别适用于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这些人群需要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信息采集工作。此外,该规定也适用于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的单位,这些单位需与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文件中提到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尤其惠及育龄夫妻和独生子女家庭,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免费的技术服务和相应的优生健康服务。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规定提供了更多扶持措施,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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