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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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政府 专职 消防 队伍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5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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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讲解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具体措施,旨在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及应急救援能力。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组织形式。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涵盖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前者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设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后者为从事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需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进行法人登记,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各等级配备不同数量的消防车和消防员。对于不同区域或乡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标准也做了详细说明,如建成区面积或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镇应建立相应级别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此外,办法强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须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且不得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协助从事消防宣传和社会培训等辅助工作。人员管理方面,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商公安机关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在执勤训练上,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多项职责以确保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则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负责消防管理和安全监督的机构。它不仅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也为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办法特别适用于那些需要建立或调整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建成区面积较大或居住人口较多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此外,其他专职消防队伍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确保全省范围内消防力量的有效配置和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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