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5-0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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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 实施 工伤保险 条例 办法 日期 2015 0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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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讲解了江苏省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职工,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相关事务。文件强调了用人单位需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同时,还规范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流程,要求实现信息网络建设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并建立了全省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此外,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包括实行省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及其它费用支付等内容。文件还特别设立了储备金制度,确保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并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限制、受理条件、证据提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这些单位必须遵守此办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工伤保险事务办理等工作。此办法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帮助用人单位有效分散工伤风险,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该办法为江苏省内各类用人单位提供了详细的工伤保险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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