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7-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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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城市 照明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6 0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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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讲解了城市照明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明确了从规划编制到设施维护运行的详细流程。该办法描述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具体要求。文中强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对城市照明设置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信息统计监管系统、能耗监控制度、督促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受理投诉并查处破坏行为等。同时,文件指出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不合格者不予移交,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维护单位。此外,该办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违反本办法且其他法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最后,文件解释了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定义,并指明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两份旧版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南京市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涉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多个相关机构。它不仅为这些部门提供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指导,还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该办法特别适用于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负责监督和管理这些工作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该办法,旨在确保城市照明系统的有效运行,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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