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13-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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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航道 管理条例 实施 日期 2013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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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讲解了该条例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及具体管理措施,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条例明确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航道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并规定区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等多个部门需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条例还强调政府应将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航道规划方面,条例要求编制航道规划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防洪、港口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航道建设和养护,条例规定应遵循国家程序和技术标准,确保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保护。航道管理机构需定期巡查和检测航道设施,及时组织维修或清障,保障航道畅通。
《南京市航道管理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南京市内除长江以外的所有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活动。涉及的单位包括市、区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航道管理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城市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此外,任何在南京市内从事与通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应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为南京市内河航道的安全、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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