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日期2016-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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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山东省 运河 航运 污染 防治 办法 实施 日期 2016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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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讲解了山东省针对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的航运污染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该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航运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证资金投入。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及港口污染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舶和其他相关活动的污染防治监督,环境卫生部门则负责污染物处理的监管。同时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防污染标准,配备必要的结构和设备,如油污水舱、垃圾收集箱等,并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污证书。办法禁止直接排放或丢弃污染物,要求所有污染物必须送交专业接收单位并开具接收凭证。此外,还禁止运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对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设定了严格规范,包括申报手续和作业规程。对于特定装卸和补给作业,需要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设施。从事燃料补给服务的单位需依法取得资格,配备防污染设备。港口应设置相适应的接收设施,防止扬尘和散落污染。发生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须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程序。海事管理机构和环保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确保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内的所有航运活动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航运企业、船主、港口运营者及相关作业单位。具体而言,它指导这些单位和个人如何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运营活动不会对运河水质造成负面影响。本办法不仅为政府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监管依据,也为各相关方在船舶防污染设施建设、污染物处理、危险品运输限制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这有助于维护京杭运河的生态环境,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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