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被修订)实施日期2017-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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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修订 山东省 安全生产 条例 修订 实施 日期 2017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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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了该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源头防范,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各部门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应设立或指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确保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推进标准化建设,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主体责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需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大型企业则应设立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强化内部管理。条例还强调了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社会参与,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具体而言,所有涉及生产经营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必须遵守此条例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高危行业,条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它不仅涵盖了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还包括新兴业态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行各业都能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的同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同样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能过程中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考量范围,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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