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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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寄递 安全管理 办法 实施 日期 2015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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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讲解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了寄递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该办法涵盖了从收寄、分拣、运输到投递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办法指出,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并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职责,如建立寄递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等。此外,寄递企业应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公示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名录等内容。寄递企业还需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在发现禁止寄递物品时,及时停止转发和投递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寄递企业要采用技术手段对各环节进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出现问题,并且处理中心、分拨中心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企业,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这不仅涉及企业的日常运营,更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通过此办法,旨在规范省内寄递行业的安全管理活动,确保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与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更加可靠、安全的寄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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