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日期2016-01-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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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6 0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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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解了该条例的制定背景、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明确了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并阐述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为准则。条例强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条例还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相关实施方案。此外,条例指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确保服务管理工作的依法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针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划分,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保障统计工作的及时准确性和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鼓励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同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对再生育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居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及户籍在山东省但居住在外省的公民,还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它为这些主体提供了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指导,确保他们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遵循相关规定。此条例对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涉及到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服务管理工作。此外,条例也适用于所有参与和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帮助他们明确自身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全社会共同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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