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日期2018-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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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 责任制 规定 日期 2018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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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讲解了该省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明确指出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并明确了各级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文件还强调了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等应遵守交通法规并落实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履行相应义务。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多项职责,包括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等。同时,乡镇级政府需协助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整治违法行为。在部门职责方面,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查验登记、查处违法行为等多项任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车辆生产企业管理制度;教育部门则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等工作。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它不仅针对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者,也涉及到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此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从城市到农村的所有区域,旨在通过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全面、系统且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全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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