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日期2016-03-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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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海洋环境 保护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6 03 30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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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讲解了山东省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以及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该条例明确了在本省管辖海域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规定,并指出在本省外造成省内管辖海域污染的情况也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条例强调海洋环境保护应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详细划分,如环保部门负责陆源污染物防治,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事部门则负责非军事船舶污染监管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需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科技创新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沿海各级政府须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赤潮灾害和其他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信息。条例还特别提到了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要性,要求任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都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规定。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涉及海洋环境管理和保护的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海洋渔业、海事运输、港口建设、化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它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于从事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此条例不仅是行为准则,更是确保其活动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也为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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