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4-01.doc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渔业 船舶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5 04 01
- 资源简介: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讲解了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政府令第284号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并保障生产安全。该办法详细阐述了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强调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制造、改造与维修方面,鼓励使用标准化渔船,禁止不符合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明确规定制造、改造单位应按批准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并按规定制装标识,禁止遮挡或涂改。航行、作业与停泊部分指出,渔业船舶需具备证书齐全、设备有效、人员适任等条件才能航行作业,明确禁止超载、擅自载客等行为。同时要求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编队生产保持通信畅通,配备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进出港办理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在认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分区停泊留足值班人员,采取防风防火措施,法定休渔期间按规定停泊。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的所有涉及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及登记后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具体适用对象包括从事渔业船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制造和改造单位、船员以及各相关管理部门,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本办法对促进当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