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6-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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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校车 安全管理 办法 实施 日期 2016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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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讲解了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该办法明确了校车的定义及要求,指出校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统一标识和标志灯等设施。此外,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遵循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公共交通的原则,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并在必要时提供校车服务。办法确立了校车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了政府、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同时,文件还规定了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和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并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补贴。为了加强监督,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举报。在管理体制方面,办法明确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由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监管体系,统筹协调重大事项。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承担各自职责,如教育部门负责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服务方案、指导学校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发放标牌、查处违法行为等;交通运输部门则规划公共交通线路、改善道路条件。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涉及校车安全管理和运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该办法旨在确保省内所有乘坐校车的学生能够在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往返于家和学校之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无法满足需求的地方提供了具体的校车服务解决方案。同时,它也为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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