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实施日期2011-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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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修订 山东省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办法 2021 修订 实施 日期 2011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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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讲解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的具体规定。该办法对事故报告的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强调了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文中还具体描述了事故发生后各级部门的报告流程和时限要求,指出一般事故需逐级上报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较大事故需上报至省级部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则需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且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此外,办法增加了设区市和县级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的规定,明确了事故快报、直报内容可适当简化。对于发现事故或事故报告不实的情况,公众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且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并通报情况。办法还规定了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但对于特定情形下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提级调查。最后,该办法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其职责,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的介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涉及生产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是制造业、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等各个行业领域,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都应遵循本办法进行报告和处理。尤其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这些机构需要根据此办法严格执行事故报告程序,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负责监督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保证调查过程依法依规、科学严谨,最终实现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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