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实施日期2022-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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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生产 安全事故 隐患 排查 治理 办法 实施 日期 2022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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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讲解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节,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该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办法中详细规定了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类及判定标准,指出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并强调重大事故隐患需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进行判定。文件还阐述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和社会参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且举报属实者将按规定获得奖励。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而言,它不仅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也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此外,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任何关心安全生产、希望参与隐患举报的社会公众来说,本办法也为他们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和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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