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实施日期2014-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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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水土保持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4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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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讲解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关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规划、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监测和监督及相关活动的具体规定。条例强调了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要求政府主导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实施。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包括宣传和教育公众提高水土保持意识,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此外,条例详细阐述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流程,强调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并应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中加入水土保持评价。在水土流失预防方面,条例提出了具体措施如植树种草、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并禁止在特定危险区域进行取土、挖砂等活动。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涵盖水利、农业、林业等多个行业领域。这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景区建设的企业和机构。该条例为这些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帮助它们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确保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了解和遵守本条例也有助于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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