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修订)实施日期2013-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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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修订 山东省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规定 2018 修订 实施 日期 2013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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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讲解了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这些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并对主体责任进行了具体分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文件还详细描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职能。此外,规定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落实和考核。文件中特别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需履行一系列具体职责,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从业人员数量的不同,设定了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它不仅涵盖了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此规定特别针对这些单位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各层级人员都能明确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角色与责任。同时,它也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了清晰的监管依据,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而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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