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5-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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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高层建筑 消防安全 管理 规定 实施 日期 2015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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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政府、单位和个人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该规定指出,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并强调建设单位对尚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负有消防安全责任,需确保消防设施完善并承担整改费用。文中提到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须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施工安全;工程监理单位需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消防标准的情况应及时要求整改。此外,规定还涉及高层建筑共用部位和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分配,以及统一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演练、宣传教育等。对于业主和使用人,则强调其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库房,并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高层建筑,特别是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新建高层建筑,也涵盖了既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适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及使用人等。此外,供电、供水、燃气、供暖、电视、通讯等经营性设施设备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也需要遵循此规定中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本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全省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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