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日期2018-0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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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城镇职工 生育 保险 办法 实施 日期 2018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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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讲解了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包括政策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责任划分。该办法明确了全市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强调实行社会化管理,确保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获得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此外,文件还详细说明了用人单位需按月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此费用,同时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办法》指出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在本市从业一年以上且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的保险待遇涵盖了生育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其中包含因妊娠、分娩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产假天数等具体规定。同时,针对特殊人群如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者也设定了相应补助标准。最后,关于医疗服务管理方面,该办法提出要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名单,允许参保职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论是本地单位还是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本办法执行。这一政策旨在维护城镇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满足。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承担起基金征缴、支付和具体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卫生计生、财政等也将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办法的实施,以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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