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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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高层建筑 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4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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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讲解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与责任分配,旨在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并减少火灾危害。该办法明确了高层建筑定义为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二层以上公共建筑。文中详细描述了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划分,强调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并指出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办法还提出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依法监管等。此外,规定了政府应加大高层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文件特别指出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办法还具体列明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使用人以及统一管理单位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涵盖从建设到使用的全过程,确保各环节的消防安全。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这不仅涵盖了已经建成并在使用的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还包括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项目。具体而言,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也适用于承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以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样需要依据本办法开展相应工作,以确保辖区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单位,《办法》也明确了其应当遵循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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