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11-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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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绍兴 市区 城市 扬尘 污染 防治 管理办法 试行 实施 日期 2011 0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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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讲解了绍兴市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办法明确了扬尘污染的定义,即泥地裸露及各类施工、运输和堆放活动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特别指出煤炭、砂石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属于管控范围。文件规定了环保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治工作。越城区政府及其他管委会需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办法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并要求现有企业逐步搬迁、转产或关闭。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房屋、道路与管线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时,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设置封闭围栏、硬化道路、配备清洗设施等。对于房屋拆除作业,则需根据气象条件调整施工计划,在拆房工地周围设置围挡并进行洒水处理。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绍兴市区范围内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重点覆盖建筑施工、市政道路建设、物料运输堆放等行业领域,特别是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同时,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也应参照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办法旨在通过规范这些行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标准,减少粉尘颗粒物的排放,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居民健康。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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