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17-09-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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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房屋 使用 安全管理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7 09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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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讲解了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在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方面的管理规定。该条例旨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条例详细界定了危险房屋的概念,指出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的房屋均属于危险房屋。此外,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包括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经费保障等,并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检查方面的作用。条例还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具体涵盖了房屋的合理使用、检查维护、隐患排查、危险处理等方面的责任。特别提到房屋装修时不得拆除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除非经过专业单位的委托和评估。条例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并赋予公众投诉举报的权利。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涵盖住宅和非住宅两类房屋。条例不仅适用于普通民用建筑,也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及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特殊房屋。涉及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以及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特别适用于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的场合,尤其适用于那些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均需遵守本条例,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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