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被修订)实施日期2016-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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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16年修订 被修订 浙江省 安全生产 条例 2016 修订 实施 日期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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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讲解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并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特殊领域另行规定。条例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政府及派出机构应根据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相应职责。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行业领域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政府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并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有关协会组织也应参与其中,提供服务并强化自律。在生产经营单位方面,必须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且主要负责人需履行多项安全生产职责。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涵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尤其针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拆解、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等高风险行业。它为这些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确保各单位能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该条例也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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