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实施日期2020-04-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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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 大气污染 防治 规定 实施 日期 2020 0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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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讲解了湖州市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需健全规划编制、统筹协调等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科学规划通风廊道,合理布局重点排污单位,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和技术研究推广,严格限制高污染行业产能。政府还应对执行严于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支持公益诉讼,并加快监测网络建设。此外,规定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及生物质锅炉改造要求,对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治,规定强调了使用先进技术、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的重要性,并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规范要求。对于机动车排放问题,规定特别指出要加强对排放黑烟明显、被投诉举报以及可能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车辆的管理。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企业、工厂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该规定覆盖多个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水泥、化纤、玻璃、印染等传统制造业,这些行业的转型升级是减少大气污染的重点。同时,规定也适用于从事家具、机械涂装、漆包线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旨在推动绿色升级改造。此外,规定还涉及到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明确了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具体职责,确保各方协同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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