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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衡阳市高新区肖家山植树“5·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48208
  • 上传时间: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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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衡阳市 高新区 肖家山 植树 起重 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衡阳市高新区肖家山植树“54”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5 月 4 日 10 时 50 分,衡阳市高新区肖家山植树吊装时发生一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6月 10 日,由衡阳市应急局牵头,衡阳市总工会、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城管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衡阳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树木移植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该施工队由吴志祥、吴强共同负责,在衡阳市及高新区承接了多起树木移植施工。2 人于 2009 年和 2010 年先后从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并取得了园林技术专科毕业证书,之后从事园林设计、绿化施工等工作。2020 年 4 月 2 人承包了高新区中梁壹号院(一期)开口子建大门树木移植业务。将开口子处市政绿化带的 18 棵树移植到高新区肖家山沿江风光带,并确保移植的树木成活。该施工队为临时组成,没有办理相关证照,负责人没有经过安全知识的培训,吊装现场没有安排具备资质的专门人员进行指挥,对施工人员也没有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2、衡阳梁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宏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9 月,坐落于衡阳市高新区 16号街区,注册资金壹仟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法定代表人为吕万喜。3、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城管执法局)。根据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该单位为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主要负责高新区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其中负责高新区园林绿化管理、拟定园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现有人员编制 30 人。内设办公室、园林绿化科、规划执法中队等。园林绿化科负责各建筑楼盘开口子报审和绿化管理养护等工作。此次中梁壹号院(一期)开口子报审由吴琪负责,分管副局长为许成一。(二)树木移植申请及施工情况(二)树木移植申请及施工情况中梁壹号院(一期)位于高新区蒸水大道 11 号,是衡阳市重点打造陆家新区中心商业地块,为衡阳市重点项目工程,鉴于一期开发临近交房节点,需要对东大门(蒸水大道)、南大门(天台路)部分围墙进行外扩,对市政绿化带上的 18 棵树需要移植。梁宏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向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园林科申请移树,经园林科吴琪等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符合开口子条件并报分管领导许成一同意移树。之后吴琪向中梁壹号院工程部负责人唐辉华推荐了施工队(施工队负责人吴强为其亲戚),唐辉华与吴强进行了衔接,确定了移树时间,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唐辉华付给吴强施工费 25000 元。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2020 年 5 月 3 日开始,施工队负责人吴志祥组织民工挖掘中梁壹号院开口子的 18 棵树木,5 月 4 日 10 时许,随车吊操作工黄小桃将挖出的 12 棵树木装车转运到肖家山沿江风光带进行移栽,一台挖机以及民工伍玉兰、陆细和、张纯英 3 人已在肖家山等待。随后黄小桃操作吊机将车厢上的树木吊到已挖好的树坑里,陆细和负责在车厢上绑树,张纯英负责平坑,伍玉兰负责解绳。当最后一棵树吊出车厢时由于捆绑不牢树木下滑砸在站在车厢右后轮边的伍玉兰身上,伍玉兰受伤倒地昏迷,黄小桃叫挖机操作工唐文强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向负责人吴志祥报告。十多分钟后 120 赶到现场将伍玉兰送至南华新附二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承包人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经过协商,签订了事故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 75 万元,现已完全履行到位,家属得到安抚。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未按吊装技术规程组织吊装,吊物捆绑不牢,且伍玉兰缺乏安全常识,违规站在吊物下方,被滑落的树木砸伤致死。(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树木移植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缺乏吊装施工安全管理能力。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施工人员缺乏基本的吊装安全常识,对吊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2、现场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指挥。不能确保吊装时吊物捆绑的牢靠性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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